汇发〔2014〕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规范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核心外汇管理文件,2014年7月4日发布实施,替代了原汇发〔2005〕75号文。
37号文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SPV出资前,须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出资方式分两类:一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创始人将其持有的境内运营实体股权注入境外SPV,须向注册地或境内企业资产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银行核验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证明文件;二是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须向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登记。登记须在SPV设立后、出资或融资前完成,且必须在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前办妥。
37号文第十一条明确,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SPV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用途。第十条同时允许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按现行规定向已登记的SPV放款。资金出境以已完成外汇登记为前提,银行审核时将核查资金用途真实性,禁止用于虚拟货币、房地产等敏感领域。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SPV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包括新设或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第七条要求,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并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信息。融资资金调回境内须遵守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规定,通过FDI渠道入境,不可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润、红利调回按经常项目管理,资本变动收入按资本项目管理。
SPV发生股东、增减资、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实务中通常要求在变更后30日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须通过银行报备境外公司财务数据。SPV终止经营时,须先注销境外公司并合规调回资金,再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登记或虚假披露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已发生资金流出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罚,资金流入或结汇的按第四十一条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本文核心条款引用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原文,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及37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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